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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的恶念会葬送美好的人生

发布时间:2017-06-07  字号:【  】  点击次数:12040次

隐性的恶念会葬送美好的人生

                 作者:郭伟俊律师

2016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当我开车前往市内一所中学讲《法律是一枚护身符》的法制讲座时,手机铃响个不停,直到车停在律师事务所楼下我才回拨了那个来电号码。“我是郭律师,您是哪位?”我问道。一个少年的声音怯生生的说,“我,我帮朋友咨询一个问题,轮奸判多少年?”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啊!这么重啊?”,那位少年感到很惊诧。“我能理解你朋友的处境和你的心情,我是一位律师,也是一位教师和心理咨询师,如果你愿意说一下事情的经过。我能为你保密,愿意尽力为你朋友提供法律帮助,但我需要尽量多的信息以便全面分析准确判断。”

电话那边沉默片刻,接着又问:“那如果是喝醉酒,是不是就不处罚了?”

    “醉酒?”,我有意放慢语速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了”。电话那边只说了两字,手机就挂断了电话。

    我的心蓦地感到清冷,我能感知到,这个打电话的少男就是一个轮奸嫌犯罪的嫌疑人,虽然此刻并未被司法机关立案抓捕,但他如同一只必将被囚禁的鸟,原本会有广阔的天空翱翔,但因涉嫌犯罪翅膀将会被禁锢,自由,将是他的一种向往。

电话咨询完毕我就急匆匆赶往讲课的学校,在讲课的过程中,我讲到学习法律知识就会拥有一枚护身符,一生相伴,终身受用,法律会告诉人什么事情是禁止做的,否则将会被处罚,最严重的处罚将会被法律剥夺自由和生命。校园中最长见的违法犯罪事件就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起的,其中性暴力是一种隐形的校园暴力,在校的女生往往会成为这种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我特意讲了一下来校前接待那位少年咨询电话的事情。当提到轮奸起刑十年时,学生们哄堂大笑。我留意观察了一下学生们的表情,有的惊诧,有的好奇,有的害羞,有的鄙视……讲课还未结束,手机震动了一下,我看了一下号码,还是那位咨询少年的手机号码。

法制课结束后,我回拨了那位少年的电话,那为少年说:“我们是三个人做的事情,女方是市区一所中学的初二学生,警察正敦促我们前往警局调查,我们该怎么办?

“家长知道此事了吗?”,我问。“知道了”,他说。我给你一个建议,让家长尽快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我个人认为如果事实构成,现在已经被立案,自首总比被捕的处罚要轻一些。少年听后说:“他尽快通知家长立即到律师事务所。”

当我回到律师事务所不久,办公室来了三个人,一位母亲,两位父亲,正是那三位涉案者的家长。其中一位我认识,认识的这位是三年前委托我辩护过强奸案件中在校生刘某的父亲。刘某的父亲不敢正视我的眼睛,低头不语。我示意另两位家长先讲,三位家长才逐个讲出了解的案情。

这是一起从校园性骚扰到性暴事件的严重犯罪案件。我向三位家长提供了法律意见后,刘某的家长请求再帮刘某一次,以后一定严加管教刘某。我对刘某的父亲说,你管教的晚了些,这次会比上次的处罚更严重。

接受刘某父亲的委托后我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 看守所的通道有五道安检门,高墙电网之内囚禁的都是曾经的自由人。刘某被警察带来的时候坐在一张冰冷的椅子上,椅子四周是一个用不锈钢管儿制成的隔离区,中间放一把铁椅子,椅子带着锁,被羁押的人坐在铁以上,铁椅子有一把锁,那是锁犯罪嫌疑人专用设备。戴着手铐的刘某眼睛里充满了悔恨,他的语气近似于哀求,他问我,“请告诉我最多判几年?”我说:“打电话咨询的人就是你吧?”。他点点头说“是的,您电话里已经告诉我了,是十年。”我纠正他说,是起刑十年,也许判的比十年多。我问他为什么同样的错要犯第二次?他低头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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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了一会儿,刘某开始讲述两次涉及强奸的过程。

“我的父母是外来务工人员,仅靠父亲打工度日,母亲一个月只挣一千元,我从小身体虚弱,因此父母对我溺爱,没有进行严格管教,我在一所职业学校不认真学习,没有养成良好习惯,在职业学校的时候认识低一届的女生赵某,玩耍惯了以后我经常骚扰她,发一些性骚扰的信息,有时也在学校恐吓她。“唉”,刘某叹了一口气问我,郭律师有烟吗?“没有,我不抽烟,看守所也不允许带烟和火”,我一边回答他一边观察他的表情。这个时候我突然想起曾经看过一篇文章,大致意思是讲青少年抽烟会引发暴力犯罪的内容。现在想想是有道理的,那可不,抽烟的少年大多会拉帮结派,相互之间的恶念经常碰撞影响,一旦遇到爆发的时机必然会发生暴力犯罪。

刘某说,第一位侵害的女生胆小怕事,我就故意在学校恐吓她,在校外也引诱过她。其实,她只要告诉老师或者家长我欺负她,老师批评或者她家长哪怕对我批评一次,那时我也不敢继续暴力威胁她,她不说助长了我的恶念。后来我胆子就大起来了,在2014年7月4日,我引诱赵某到汽车附近一家小宾馆,她力量小,反抗不过就被我强奸了,那会儿她15岁,我虽大一些但也仅仅十六岁,被判决强奸罪后入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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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家长的后续教育也没有加强,于是刘某继续和校内以及校外有恶迹的少男少女玩耍混迹一起,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原本就有前科的刘某认识了辍学的高某和在校生聂某和李某,高某刚满20岁,聂某是一所普通中学的学生,李某只是个15岁的在校女生。李某中午和晚上都在小饭桌吃住,李某交友不慎,就因为认识了有前科的刘某,竟然成为了这三位青少年性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

这起轮奸案事发当晚,刘某、高某、聂某在一起玩耍,心怀鬼胎的高某问刘某有没有认识学校里的女生,想约出来一起打牌。刘某一下就想起在校生李某,于是高某怂恿刘某想办法约出李某来,李某在刘某的言语诱导和恐吓下从小饭桌住处到了宾馆门口。刘某早已在宾馆门口等候,李某并没有感觉到犯罪的魔爪正一步步向她逼近,她如同一只稚嫩的羔羊把恶狼当作了可以为伍的同伴儿。

到达宾馆后几个人开始玩扑克儿,打牌中几个人有意买了小瓶白酒和几瓶啤酒喝,李某是被重点攻击对象,几个人不停的劝其喝酒,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醉意也随着时间慢慢袭来。李某虽然呕吐过两次,但高某和聂某等她吐完后继续劝其喝酒,罪恶的目的只有一个,他们想吧李某灌醉,终于在凌晨1点多的时候,李某醉倒在宾馆床上。

          

李某原本应该知道离开家庭在外就已经失去父母的保护,面对的人和事就会存在风险,也应该知道离开小饭桌住宿地方将会面临风险,但年幼的她丧失了对风险的判断力。

人一旦进入一个陌生的封闭的空间,如同进入另一个世间,与外界一旦无法沟通便很容易任由凶恶者侵犯,最终李某在宾馆被三人轮奸了。女生李某和赵某都是没有意识到封闭空间的危险性,在花季就被性侵,这将会给她们稚嫩的心灵造成永远的伤害。我处理过很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的成人离婚或者伤害案件就是和婚前性行为相关,婚前性行为包括非自愿和自愿,尤其是女生,有的女生精神受到重创甚至得了严重的精神类疾病,有的身体留下残疾不能生育,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到了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了。开庭时在辩护席上我看着这三个被告人感到十分惋惜,最让人心酸的是聂某还穿着显眼的校服,满脸的稚气,高某表情呆滞,虽然年少但看不出一个青少年应有的朝气蓬勃的样子。刘某身材瘦小,坐在被告席的椅子上显得不合比例,眼神紧张而惊恐,回答法官和检察官的问题时哆哆嗦嗦,三个人在庄严的法庭上诚惶诚恐地等待命运被法院如何判决。

法庭辩护中,我向法院表达了我的辩护意见,我研究过这起案件的深层引发因素:

1、引发校园暴力的案件大多施暴者上学时就缺乏基本的纪律观念。此案中三位被告和被侵害人,经过法庭询问得知都是在校就不服从校规和纪律,在家不听从父母教育,没有养成基本的纪律观念和良好的生活及学习习惯。

2、家长监护不力会造成子女失控。三位被告和被侵害人都是缺乏父母的有效监护,孩子在哪儿,在哪儿干什么家长浑然不知。

3、色情网页毒害至深。三位被告都浏览过黄色网页,根本不知道小恶不改终将会引发大恶发生的规律。在询问被告人时候,被告人还讲了曾经和被害人在案发前也浏览过黄色网页,她们浏览的时候不知道未来的某一天噩梦就会成真,牢狱之灾的钟表从浏览那刻开始就已经滴答滴答的开始为他们计时了。

4、施暴者和被侵害者思维简单。三位被告的想法幼稚几乎是一种直线思维。只想到侵侮强暴一位女生,对于女生会不会报案,自己会不会被抓判刑,自己的人生会不会在监牢中度过多久,父母会不会伤心全然没有任何思考。小学课本中有一篇文章叫《蛇与庄稼》讲的就是事物之间存在联系,发洪水,会把蛇淹死,蛇少了老鼠就多,庄稼就收成不好。不论是施暴者还是被施暴者,做事之前缺乏对事物的联系性思维判断。

5、法制教育欠缺。三位被告在校期间没有听过一节法制课。我常常想,如果学校组织一次法制课,或者司法机关的普法能够多关注一下学校的孩子们,也许会减少校园暴力以及整个社会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下达判决,高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聂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构成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作为孩子原本应该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作为学生原本应该在青春的岁月中尽力学知识、学做人、练本领、长见识,报效祖国的培养之恩,然而在悄然而至的恶念影响之下,自由被禁锢在那围窒息的高墙内,梦想的翅膀因为那个恶念折翼在青春的岁月。

恶念是不能有的,一旦有了,恶念会悄无声息的在思想脑际中生长,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就会引导人去按照恶念去做,古人有言“勿以恶小而为之”,说的就是不要以为恶很小很小就去做,如果恶念不除,恶行必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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