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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教育惩戒 提升教师依法执教能力

发布时间:2023-03-07 17:19:51  字号:【  】  点击次数:3289次

深入理解教育惩戒 提升教师依法执教能力

发布时间:2022-04-27作者:徐可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

近日,某小学低年级段一班级在录制活动视频时,因表演者朗诵声音较大,在座多名学生捂住耳朵,扭身回头。其中坐在第一排的一名学生动作幅度偏大,教师认为影响了录制进程。拍摄暂停后,现场两名教师以不尊重表演者为由,轮流批评、命令该学生换座,言辞中多次出现“去滚,起来”“讨厌”等字眼,并鼓动全班学生一起针对该学生,“(耽误大家时间)你让全班同学都讨厌你,是吗?”不少学生也因此表现出对该生的不满。涉事视频流传至网络,引发全网热议。后续该校作出回应,向学生及家长致歉,并停止涉事教师工作。

专家释法

徐可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省法治教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起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因言语违规导致惩戒失当的典型案例,已属于教育惩戒不当。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教育惩戒明确纳入法治轨道。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和正确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属性、适用范围、规则等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合法利益,维护教师正当权利。

第一,教师教育惩戒学生是职务行为。教师教育惩戒学生,实际上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替学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如教师认为学生确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按照《规则》予以教育惩戒。本案发生在小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其他原因对自认为违规违纪的学生实施管理,以期达到学生改正错误的结果。从属性、对象、方式和目的性来看,结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案符合教育惩戒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点名批评等言语管教也属于教育惩戒。《规则》第八至十一条规定了多种教育惩戒类型,根据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言语惩戒和行为惩戒。其中,言语惩戒又分为批评、训导和训诫,主要区别是教师语气、神色、肢体语言等方面的逐渐加重和思想教育程度的不断加深变化,使学生能自觉地意识到违纪严重性而主动反省和改正。本案中,教师对特定学生用话语传递批评教育内容,符合《规则》规定的点名批评行为,属于言语惩戒。

第三,实施教育惩戒要审慎适当。本案争议点之一是学生行为是否该被认定为违纪,进而教师是否有必要采用点名批评实施教育惩戒来纠正学生的行为。《规则》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而判定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学生带有主观故意。本案中被惩戒对象是一年级小学生,正是活泼、好动的儿童,其捂耳朵、回头看的行为更符合天性本能而非故意,是否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对此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既考验教师教育的艺术,也检验教师对教育惩戒规则的掌握和适用。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的“可惩可不惩”的学生失当行为,大部分是轻微、偶发的,如犯困开小差、未及时听从教师要求等,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心智、主观故意和失当程度等因素审慎判断。同时,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坚持“过惩相当”准则,把握合理的教育惩戒限度,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第四,实施教育惩戒不能逾越“红线”。《规则》规定了禁止教师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包括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侮辱贬损、连坐惩罚、因学习成绩惩罚、选择性惩罚、学生代替惩罚等,是为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或变相体罚当成教育惩戒。本案视频反映的教师所采取的言语,至少有三处不当,违反了《规则》相关规定。一是言语粗暴。教师多次厉声对学生说出“去滚”“讨厌”等字眼,是一种极其负面的语言表达方式,属于第三款“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规定的被严格禁止的教师言行。二是刻意孤立。教师的言语客观上鼓动全班学生排挤该学生,无疑会导致学生正常的同伴关系受损,产生心理压力,属于第二款禁止的教师“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情形。三是选择性惩戒。视频显示其他数名学生都有影响秩序的行为,但教师仅批评了涉事学生,显失公平,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属于第六款规定的“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情形。综上所述,虽未实施体罚,但教师的言语已违反了《规则》相关禁止性规定,构成实施教育惩戒失当。

第五,认真对待教师言语不当的危害。语言的力量是强大的,教师倘若使用不当,其破坏力也将是惊人的。一是会使学生受到精神伤害。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具有主导性地位,学生天然地重视教师话语,粗暴言语会对学生产生深刻、持久的心灵伤害,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二是容易引发其他学生效仿。教师是学生的表率,一言一行都要谨慎,切不可随意化、个人化、情绪化。有关研究表明,教师的语言暴力可能被学生效仿,进而可能被用于继续针对个别学生,引起学生欺凌。三是影响教师个人职业发展。教师违反《规则》和师德要求的行为,根据情节程度可能面临学校批评教育、暂停履职、给予处分等处理。本案涉事教师受到了学校停职处理。

第六,多方发力切实提升教师依法执教水平。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法律规则已经出现,教育工作者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对日常的教育言行有所反思,适时调整。一是教师要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师德师风。要掌握教育的艺术和教育惩戒、积极管教的方法,遵循教育规律,做到对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原因、影响等能够准确判断,对症下药。需要实施教育惩戒的,掌握住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做到遵守程序、尊重规则、客观公正,在恪守法度的同时,传递育人的温度。二是学校要为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保障。正确实施教育惩戒是教师育人能力的重要方面。学校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教师开展培训,组织教师围绕学生的行为特点、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开展育人教研,帮助教师提高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积极管教的能力,让教师“会管”。同时,对于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学校要为其提供支持保障,有条件的可以细化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言行,如制定教师用语标准,让教师“敢管”“愿管”。三是营造家校合作共同参与的机制。家庭、社会既要监督教师和学校,也要尊重和理解教师,不轻易越界对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加以干预。总之,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才能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从而实现最佳育人效果。

作者:徐可

《中国教育报》2022年04月27日第5版 版名:校长周刊


■以案释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中国教育报刊社合办


案件回顾

近年来,各地陆续曝光多起校园食品安全事件。2019年3月,成都某中学多名学生自述腹痛等症状,该校食堂承包及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引发家长不满。多名家长担心学校销毁证据,冲入学校冷冻库拍照。网上随即大量流传食材发霉变质的照片,引发舆论热议。调查机关介入后,事件出现反转,经查该校食堂食材没有问题,样品经检测均在保质期内。网传图片系家长伪造,相关人员因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获刑。学校及相关管理人员因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化解调处矛盾不力被依法处理。

2022年3月,天津某校外配餐公司被曝光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网传视频显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后厨清洗饭盒,没有佩戴一次性手套,食物残渣随处可见。经查,该公司存在临时雇用人员无证上岗、食物加工间残渣存留、食物加工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处以100万元罚款并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相关管理人员因履行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被依法处理。


专家释法

马俊彦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东海研究院研究员


学校食品安全是触动社会神经的敏感话题,不容有失。如何切实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章,将食品安全职责落实到管理的各环节,保障学生用餐安全,有效防范与化解食品安全隐患,无疑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关键环节。

第一,从思想认识上明确学校对校园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

部分学校后勤社会化运营后,权责界定不清往往导致学校对自身主体责任认识缺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学校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对自营食堂承担全面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自营食堂属于学校直接管理的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是对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承担全过程的监管职责。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学校作为委托方和管理方,应当在准入与退出、合规审查、经营管理等环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如在合同订立和实施环节,与经营方依法签订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甲方责任,监督经营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三是对校外配餐或者外购食品承担日常的监督职责。很多地方由教育部门统一从供餐单位为学校订餐,学校作为使用方,没有直接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但学校仍应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核验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资质、食品包装标签、外购食品有效凭证等。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停止食用,并反馈至有关部门。

四是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场所承担定期的巡查职责。中小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中小学校要定期对校园内和周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无证无照、销售烟酒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协同共治,形成合力。

第二,从行动上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学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保障食堂的原料安全。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特别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原料控制、采购配送、食品留样等制度,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确保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二是保障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安全。全面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保证食品加工场所及用餐场所等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监督食堂建立健全并落实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检验、餐具炊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保障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无论是自营食堂还是承包经营的食堂,学校都要监督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案例中临时雇用人员上岗前既没有查验健康证,又没有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因而对于餐饮配送公司的处罚、对于相关人员的追责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对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校外供餐单位和食堂应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管理关,查验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可由政府协调推进“中央厨房+智能设备”等新型配送模式,集中生产,统一保供。另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健康饮食理念的指导教育,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三,从制度上健全依法处置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机制

学校食品安全事关重大,没有试错机会。学校应当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完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安全预警、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等必要演练,全面落实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依法开展安全自查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防范应对不力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二是认真落实陪餐制度。校长是校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家长是对孩子“舌尖上的安全”最关切的监督主体。建立陪餐制度,无疑是形成有效监管的必要保证。学校可进一步将陪餐主体扩大到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员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分级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学校可邀请符合健康条件的家长志愿报名,每月或每周自主选择陪餐时间,配合“食堂开放日”“周中陪餐日”等常态化陪餐机制建设,让家长全程参与陪餐监督,确保学校食堂关键点位、关键环节全程受监控。学校要及时研究反馈家长在陪餐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更换满意度低、认可度低的配餐企业。

三是畅通家校社沟通渠道。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在自媒体时代往往会被放大,具有危害性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学校管理者需要以公开坦诚的沟通积累信任,以严谨及时的调查粉碎谣言。2019年的案例中,部分家长通过伪造证据、散播谣言等激烈方式表达对于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安全的担忧,逾越了法律红线。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品安全的民主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的作用,同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地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食品安全是民生热点,是当下民生更是代际民生,是千万家庭的切身利益,更是国家的千秋大计,依法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任重而道远。

《中国教育报》2022年05月25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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